遗失声明
张雨涵遗失学生证,学号:201734040111 ,声明作废。
王丽华残疾证遗失,证号:22022519630403004654B1,声明作废。
杨亮残疾证遗失,证号:22032219841205911641,声明作废。
刘楠遗失残疾证,证号:22028219920227002354,声明作废。
王志彪遗失残疾证,证号码:22028219740402591644,声明作废。
伊通满族自治县工业研究所,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2432000029801,账号:08042216090009228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声明作废。
吉林省恒星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220323000020087遗失单位公章一枚,公章编码2203231024756,声明作废。
原房主程玉名持有万嘉阳光城10号楼4单元西101室后更名为胡芳海,身份证号(220323197506076031)购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025861号,声明作废。
马鹏飞身份证号:220323196408060015丢失,声明作废,丢失后的违法用途一切责任与本人无关。
李浩身份证号:220323200209010022丢失,声明作废,丢失后的违法用途一切责任与本人无关。
闫虹身份证号:220323198810192429丢失,(10月2日丢失)声明作废,丢失后的违法用途一切责任与本人无关。
王龙身份证号:220323200309182833丢失,声明作废,丢失后的违法用途一切责任与本人无关。
伊通满族自治县建隆经贸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2432000657701,账号:0730402011015200015540,开户行: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声明作废。
杜杨身份证号:220323199308120029丢失,声明作废,丢失后的违法用途一切责任与本人无关。
景立影身份证号:220323197108256926丢失,声明作废,丢失后的违法用途一切责任与本人无关。
徐宁身份证号:220323199705156025丢失,声明作废,丢失后的违法用途一切责任与本人无关。
刘佳身份证号:220323199201252419丢失,声明作废,丢失后的违法用途一切责任与本人无关。
白金昊身份证号:22032320020718001X丢失,声明作废,丢失后的违法用途一切责任与本人无关。
陈东宇身份证号:220323200201024817丢失,声明作废,丢失后的违法用途一切责任与本人无关。
减资公告
吉林五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330996369X0)2020年10月14日经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减至人民币壹万元整,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请求。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明德
联系电话:13844926001
吉林五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
减资公告
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3310068131X)2020年10月14日经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减至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志福
联系电话:15044113456
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易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
公 告
依据《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并处分”。
姚云峰的房屋座落于4区2段312号4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已于2012年5月11日转让给张永德,依据《物权法》第147条规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特此公告
镇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9月30日
公 告
依据《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并处置”。
土地使用者:孟繁文的房屋座落于东郊小区1段176号,房屋所有权已于2011年9月30日转让给王殿国,依据《物权法》第147条规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特此公告
镇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0月9日
遗失声明
辽源市交通运管处与赵柏林(身份证号:22040219750330563X)签订的出租车转让经营权合同丢失,合同编号:2015141,声明作废。
公 告
依据《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并处分”。
高敏的房屋座落于4区2段309号6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已于2016年9月14日转让给李超,依据《物权法》第147条规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特此公告
镇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