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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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政策解读

我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决定在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

奖励范围

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和国家关于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重点向基层一线以及各级事业单位派驻贫困村扶贫的工作人员和集体倾斜,向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掌握。对于2019年获得全省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人员和集体不再重复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奖励。

依规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9〕12号)规定开展专项奖励工作。坚持把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且不低于2019年全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标准,做到宁缺毋滥、优中选优。

(一)奖励基本条件和种类

在执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和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记功;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记大功。

(二)奖励权限

1、嘉奖。省级、市(州)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2、记功。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省属高校由本单位作出,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机关(部门)作出,市(州)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州)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记大功。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奖励名额

奖励决定单位在评选前,应当向同级(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嘉奖人员和集体建议名单》《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记功人员和集体候选名单》《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记大功人员和集体候选名单》,征求同级(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后,结合脱贫攻坚人员的数量、业绩统筹确定奖励名额。拟推荐奖励人员按照当前人事关系(编制)所在事业单位进行评选。

奖励程序

(一)按照制定方案、提出建议名单并逐级上报、奖励决定单位审批、公示、作出奖励决定并公布等程序进行,确保每名推荐人选经得起检验,确保专项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进行。

(二)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三)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具体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5000元;记大功10000元。按照《奖励规定》要求,所需奖金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有关要求

(一)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筹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此次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在评选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总结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在10月17日前后集中宣传一批先进典型。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宣传记大功人员和集体先进事迹,各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宣传记功以上人员和集体先进事迹。

(三)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按要求组织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2020年9月27日前,各地、省直各部门将拟记大功人员和集体名单及事迹材料(800字)电子版报省人社厅。2020年10月28日前,各地汇总所属县(市、区)奖励情况,省直各部门(单位)汇总所属事业单位奖励情况,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脱贫攻坚专项奖励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和专项奖励情况报省人社厅。

(四)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和评选推荐程序,对于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据(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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