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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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文摘精选

微原创被抄袭 12句话获赔六万

“我当时每天都会给她带一个苹果,还会削好了带去……”在互动问答网站上,周羽然写下了自己和女友相处的经历。然而,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这段经历变成了短视频里的故事。他对此颇为不满,把短视频制作方、发布者都告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恋爱回忆,变身浪漫短片

一个偶然的机会,面对“恋爱时哪些瞬间令人心动”的问题,某网站用户周羽然把自己在高中时和女生交往的经历写了下来。那时候,他每天都会削好苹果送给一个女生。如今,周羽然已经和那个女生相恋多年,十分甜蜜。

寥寥12句话都是周羽然随手敲打键盘写成的,但里面洋溢的幸福获得了许多网友的点赞,成为优先显示的高赞回答。谁知,几个月后,他收到网友留言,表示在微博“看”到了他的这段经历,还询问是不是他拍摄或者授权的。

原来,一家影视公司的微博账号发布系列浪漫短片,其中有一部名为《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里面的情景和周羽然分享的经历如出一辙。连周羽然看了都觉得,短视频是把他的回答“影视化”了。男生给女生送苹果这样的情景并不算稀奇,但视频里的一些细节却和他的经历高度一致。

反复观看后,周羽然认定这是根据他的回答拍摄的,但他却毫不知情。在周羽然看来,这是属于他和女友的独特回忆,若拍摄成短片,至少应该征得他和女友的同意。更让他气愤的是,短片注明是原创,而他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创作者,自己写的文字被“抄袭”了。

周羽然首先向微博进行投诉,微博很快删除了影视公司发布的短片。然而,影视公司还在其他许多平台发布了短片,他一一投诉耗时耗力,便通过微博发私信给影视公司表达不满。影视公司却认为,短片只是借鉴了他的回答,不需要征得他的同意。他是以文字形式记录个人经历,短片是以影视形式进行的创作,除了内容相似之外毫无关联。

影视公司的态度很冷淡,周羽然心里也有点儿打鼓。文字绘画相同、影视剧情节雷同、音乐旋律一致等被视为抄袭,抄袭往往都基于同一种形式。然而,他写的是文字,影视公司发布的是短片,两者形式不同,能构成抄袭吗?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周羽然把影视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创内容,具有知识产权

收到起诉书后,影视公司表示短片是委托创作者孙悠拍摄的,影视公司只是支付报酬并发布。周羽然追加创作者孙悠为被告,要求她和影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影视公司拿出的第一个法律主张,是周羽然在网站上的回答“不是作品,不享有知识产权”。对方提出,周羽然的回答是对个人经历的回忆,用的全是日常口语和网络符号。比如,有些句子以波浪符号代替句号,有些以三个句号代替省略号,不是标准书面用语,不具有文学性。

此外,周羽然的回答只有12句话,描述的是一个很小的恋爱片段,无头无尾不具有完整性。他在回答中讲述的都是生活化的内容,比如,男生给女生送苹果、男生和老师吵架等,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不具有专属性。

然而,影视公司的观点并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周羽然的回答是不是作品,不是看表达方式、篇幅长短、结构是否完整、内容是否具有专属性等,而要看是否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作品表达思想、情感;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独创性是判断周羽然的回答能否成为作品的关键条件。

法官认为,虽然男生给女生送苹果是常见的,但加上他描述的种种细节,比如每天坚持、母亲的误解等,组合起来便区别于其他情况,让他的回答有了独创性。周羽然的回答虽然篇幅很短,但通过描述他和女友的恋爱片段,已经表达了情感。网络语言本身就有随意的特点,日常口语也是一种风格,同样属于文学范畴。

综上所述,周羽然在网站上的回答属于作品,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未经他的许可,任何人不能复制使用这一作品,也不能随意进行修改或者改编成戏剧、影视等其他形式。

实质相似,赔偿侵权损失

在随后的庭审中,影视公司提出了第二个法律主张,坚称短片和周羽然的作品虽具有相似之处,但没有构成抄袭。周羽然起诉时列举了相同的地方,影视公司则列举了不同的地方。比如,短片中男主角花式包装削好的苹果,以及结尾男女主角共同看电视的情节,在周羽然的作品里都未提到。周羽然的作品和影视公司的短片分别以不同形式创作而成,存在相似是巧合,不能认定为抄袭。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认定抄袭的呢?法官表示,短片是由画面、台词等动态影像表达组合而成,内容更加生动丰富,虽然出现了周羽然作品中不存在的情节,但这些不足以认定两者存在实质区别。短片和周羽然的作品在核心内容、背景、发展经过及结果方面是一致的,每个情节也都由相同或相近的人物设置与对话组合,已经构成实质相似。对比周羽然发布作品的时间,短片创作于两个月之后。他的作品公开发布在网络上,而且在网站优先显示,影视公司及创作者孙悠有条件和可能接触到。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在网上随手、即兴打出的文字都能视为作品,例如“1+1=2”“我爱你”等,虽然独特但却只是几种表达方式,均不能视为作品享有知识产权。

除此之外,只要满足独创性、表达思想或情感、能够被复制,不论文字长短,哪怕“一句话”都可以构成作品。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人创作出相似作品的巧合,但在审理期间,影视公司及创作者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短片是原创而来。因此,法官最终认定,短片属于抄袭。

2019年年底,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羽然对发布在网络上的作品享有知识产权,影视公司未经许可抄袭拍摄短片并发布构成侵权,判决影视公司删除相关短片,并和创作者孙悠共同连带赔偿周羽然损失六万元。

据《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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