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和被告孙某(男)结婚多年,育有一女,现就读大三,2019年王某曾向大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因王某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离婚。由于双方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王某再次起诉至大安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4月16日,大安市郊人民法庭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周法官由于以前在执行局工作多年,深知执行局案件较多,此案如果进入执行程序定会加大执行法官工作难度,因此在判决后,趁热打铁,多次找到王某沟通让其尽快将钱款给付给孙某。在判决生效当天上午8时,由法官见证王某把执行款全部给付给孙某,孙某亦把诉讼费137.50元给付王某,并明确了及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时间。双方当事人都十分满意,本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孙喆延 肖瑶 冯衍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