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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假冒商标行为构成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乔木
日期:2025年12月29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基本案情

张某在朝阳区某烟酒超市购买四箱53度茅台酒(每箱六瓶),每箱价格18600元,张某以现金方式支付价款74400元。烟酒超市向张某出具某烟酒体验馆销售单一张,记载四箱茅台酒的生产日期、批次、物流码,同时注明“假一赔十”字样。

后张某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其所购买的茅台酒为假酒。张某将四箱酒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出具黔茅辨(鉴)第✕✕✕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载明辨认(鉴定)结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余三箱茅台酒经辨认未发现存在外观不符的情形。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烟酒超市退还购酒款186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86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茅台公司驻长春地区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对案涉白酒进行辨认(鉴定),均得出送检样品与茅台公司出厂商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茅台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对于茅台公司出具的关于产品外包装特征的辨认意见,张某、朝阳区某烟酒超市均无异议。

茅台酒注册商标系茅台酒重要的外观特征,在茅台公司不认可案涉白酒为该公司生产的情况下,对酒水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对于证明待证事实并无意义。因其中一箱案涉白酒为假冒伪劣产品,故法院判决朝阳区某烟酒超市向张某退还购酒款186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86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既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又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本案中,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案涉白酒所载商标并非茅台酒注册商标,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直接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法院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品牌价值,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

此外,企业通过商标帮助消费者快速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建立品牌意识,消费者通常也将商标与特定商品质量标准相关联,因此,商标承载着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服务的认可,是企业获得消费者信任的重要载体,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维权信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能够规范经营者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保障交易安全。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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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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