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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一时侥幸”留下“一生污点”
王欣婷
日期:2025年11月25日 来源:

道路是城市运转的“血脉”,也是生命安全的“防线”。然而,现实中仍有部分驾驶人抱有侥幸心理,或因逞强好胜追逐竞驶,或因疏忽大意醉酒驾车,甚至违规超员、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些看似“一时冲动”的行为,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机动车驾驶人为主要群体。需注意,生理性醉酒驾车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若由可归责原因引起,也需担责;

犯罪客体: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

主观要件: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发生;

犯罪场所:限定为 “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停车场等场所。

温馨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非一句口号,而是守护生命的底线。无论是朋友聚会还是家庭聚餐,都应提前规划出行方式,切勿心存侥幸。遵守交通法规,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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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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