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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现实生活中,存在个别消费者利用上述法律规定谋取利益的现象,例如明知食品不合格仍连续多次购买并要求索赔。在此情况下,惩罚性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2023年12月2日,金某在某商贸公司购买四瓶进口葡萄酒,支付货款1592元。同年12月4日,金某以其购买的进口葡萄酒未贴中文标签,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商贸公司主张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但遭到拒绝。2025年2月,金某将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瓶葡萄酒的货款1592元,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15920元。 原告诉称 某商贸公司明知销售的进口葡萄酒无中文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案涉葡萄酒系原装进口,且有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及报关等材料,属于质量合格产品。未贴中文标签系因工作人员疏忽忘记粘贴,葡萄酒本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此外,金某曾多次购买类似酒水并多次提起诉讼,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了多份相关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本案中,金某从某商贸公司购买的葡萄酒无中文标识及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某公司应退还货款。因庭审中金某明确表示四瓶葡萄酒中三瓶已被饮用,故某商贸公司应退还金某剩余一瓶葡萄酒的货款398元。 关于金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1592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经审理查明,多份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显示,金某曾在多地法院提起同类型索赔案件,且金某提供的视频显示其有意识地记录购买过程。据此可以认定,金某并非出于食用或其他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涉案商品,而是将购买涉案商品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因此,本院认为,金某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合理生活需要范围,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返还金某剩余一瓶葡萄酒的货款398元,驳回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某商贸公司已按照判决履行支付义务,纠纷顺利化解。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有权请求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这一权利仅限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理生活需要的范围可结合购买目的、数量、购买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金某先后多次在不同的经营者处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酒水,并在多地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其多次购买酒水并非基于生活、消费目的,已超出合理生活需要范围,故不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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