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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积怨莫迁怒,掐狗被咬责自负!
宋雪君
日期:2025年10月13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朝阳法庭审理的一起“人被宠物犬咬伤后索赔”案件,以清晰的法律裁判为公众敲响警钟——主动挑衅动物致自身受伤,后果需自行承担。

积怨之下挑衅,争执中被狗咬伤

唐某与边某婆婆家是同一单元的上下楼邻居,此前便因边某婆婆饲养的宠物犬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多次报警处理,邻里关系早已埋下矛盾隐患。2025年5月,边某遛完婆婆家的宠物犬后,在单元楼门栋处与唐某母女相遇。彼时正值唐某女儿放学时段,看到边某抱着“有过纠纷”的宠物犬,唐某当即上前与并不相识的边某争执,争执过程中唐某被狗咬伤。

事发后,唐某于当日前往县医院门诊注射狂犬疫苗,并后续分多次复诊注射疫苗。然而,双方就医疗费用等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唐某遂将边某诉至朝阳人民法庭,主张边某作为宠物犬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管理者已尽义务,伤者理应自担责

收到诉状后,承办法官围绕“宠物犬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伤者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两大核心焦点开展案件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作出关键认定。该条款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庭审中,唐某称边某遛狗时宠物犬惊吓到女儿,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而法院调取的事发时监控录像,还原了关键细节:边某始终将宠物犬抱在怀中,走在唐某母女前方准备上楼;唐某在后方情绪激动地争吵,并主动上前试图掐边某怀中的狗;边某为躲避,将狗挪抱至身体另一侧并继续上楼,唐某仍不罢休,情绪激动地追赶,还伴有“你不处理,我处理”的言语;随后视频中传来狗叫,唐某报警。

法庭据此认定:边某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将宠物犬置于自身控制之下,未让其脱离监管,已尽到宠物管理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而唐某因过往积怨,主动挑衅、试图掐狗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这正是导致其被狗咬伤的直接原因。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边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此案并非个例,而是当前宠物纠纷类案件的典型缩影。法官特别提醒,我国虽暂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养犬管理办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多地城市、小区管理办法中,均有规范养犬行为的具体条款,养犬人需严格遵守:

一、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尽到高度责任心,出门遛犬时做好牵引、怀抱等管控措施,避免宠物脱离监管,既防止宠物伤人,也保护宠物不被恶意对待;

二、理性处理邻里矛盾:若因宠物与邻里产生纠纷,应通过沟通、社区调解等平和方式解决,切勿因积怨迁怒于宠物或他人,避免因主动挑衅引发意外;

三、尊重动物本能反应:动物具有防御、攻击的本能,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主动避免挑衅、激怒动物,遇他人携带宠物时保持安全距离,共同维护邻里和谐与自身安全。

邻里相处贵包容,法律边界需谨记。这起案件不仅明确了宠物侵权纠纷中的责任划分,更提醒每一位公民:遇事冷静、依法行事,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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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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