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拿货,后付款”的赊购模式,在生意往来中很常见,这种模式能为资金周转困难的一方提供便利,可一旦逾期不回款,纠纷就会随之而来。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太平川人民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案,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案件回顾 自2020年起至2021年,被告杨某陆续从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处赊购面包、蛋糕等货物,2022年2月双方经结算,被告杨某共拖欠原告3.4万元,双方约定于2023年3月底之前结清,如不能及时归还,被告承担20%违约金。直至2025年被告仍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长岭法院。 法官析案 受案后,承办法官宋佳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杨某辩称:“一共欠了3.4万元的货款,我偿还了4000元属实,20%违约金不属实。”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为打破僵局,宋佳聚焦关键证据展开细致剖析,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一份借据,借据中明确载明了欠付金额、归还日期、违约款项。面对被告杨某存在的认知误区,宋佳耐心释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即便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仍需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同时,针对违约金金额争议,宋佳明确指出,以剩余欠款3万元为基数计算20%违约金(即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存在过高情形,故判被告杨某偿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6万元。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宋佳始终坚持“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既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打消被告的侥幸心理;又从情理角度出发,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疏导当事人情绪,引导其理性看待纠纷。最终,在宋佳的释法明理下,被告杨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主动接受裁判结果,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判决不仅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司法为民的有力践行,长岭法院将继续怀揣对人民的赤诚,在维护人民权益的道路上砥砺前行,用法治力量为百姓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长岭大地的每一个角落,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