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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法分包 提供劳务者受伤谁赔偿?
赵慧敏
日期:2024年04月22日 来源:

实践中,建筑行业存在工程违法分包情形,即有资质的企业承包工程后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主体,此时,一旦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某劳务公司承包某博览中心工程,承包后将木工部分分包给何某,何某雇佣原告董某施工。2022年7月29日晚,董某在装卸木头时看到吊车将木头吊起后发生倾倒,为躲避倾倒木头董某跳车致使右踝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董某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花费住院费8000元。2023年11月,董某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劳务公司及何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案件审理】

被告某劳务公司辩称:原告董某系受被告何某雇佣。本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劳务关系,且对原告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何某辩称:案涉工程系被告某劳务公司分包,被告某劳务公司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何某雇佣原告从事木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何某有确保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向原告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及条件,因其未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导致木头发生倾倒进而致使原告受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发现木头有倾倒危险时选择跳车系其在紧急情况下的避险行为,该行为符合常理,故其自身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劳务公司作为劳务的总承包单位,其将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何某,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告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董某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被告某劳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讲法】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劳务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何某,对于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与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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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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