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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王欣婷
日期:2023年11月29日 来源: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李某彬在劳务信息群里招聘人员为某绿化工程栽花。王某强在群里应聘后,于2022年5月20日到该工程栽花,每日工资不固定,根据工作量定,工资日结。后经双方结算,李某彬给付王某强部分工资。

今年6月20日,李某彬开车带着王某强到长春市某法律服务所,打印欠条后,李某彬在欠条上签名按手印。欠条内容如下:

2022年,王某强在本人李某彬(×××)承包的某工程中负责栽花,现本人共计拖欠王某强劳务费壹万壹仟元整(小写:11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如下:2023年7月5日之前将壹万壹仟元劳务费全部偿还完毕;如李某彬未能按期偿还所欠劳务费,自愿将其名下车牌号为×××车辆(估价11000元)归王某强所有,王某强有权选择接受车辆或保留诉讼的权利;如李某彬未能按期偿还所欠劳务费,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李某彬承担。

今年7月5日,长春市某法律服务所给王某强出具金额600元、收款事由为代书费的收据一枚,吉林省某担保有限公司给王某强出具金额1600元、收款事由为保函费的收据一枚。王某强花诉讼保全费130元。以上事实,有王某强的庭审陈述以及王某强提供的欠条、照片、代书费票据、保函费票据为证。

后李某彬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王某强劳务费,故王某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彬未到庭参加诉讼,对王某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是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对王某强提供的今年6月20日李某彬出具的欠条,法院予以采信。李某彬雇用王某强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彬给王某强出具的欠条,确定了欠劳务费的金额,应按照欠条给付王某强劳务费1.1万元。同时,对王某强请求李某彬给付保函费1600元、代书费6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李某彬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王某强劳务费1.1万元、保函费1600元、代书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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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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