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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法院:强执保单解决老人急难愁盼
乔元兀 刘志博 记者 侯春强
日期:2023年11月16日 来源:

“这笔执行款真是帮我解决了大问题!谢谢!谢谢!……”。

11月13日,抚松县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第一团队法官穷尽执行措施,依法为年迈多病的白发老人梁某执行回来1万元欠款,在彰显法律威严的同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维护公平正义!

 原告梁某因被告袁某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向其借款20000元,袁某仅在2021年春节偿还了梁某2000元本金,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却以各种理由久拖不还!梁某因年迈多病急需钱治疗,多次向袁某催要无果,无奈于今年4月将袁某诉至法院。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原告梁某胜诉,并责令被告袁某限期内偿还原告本金18000元及利息。因被告袁某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梁某于今年6月向抚松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袁某进行强制执行。

当执行法官收到梁某的立案执行申请后,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经查,被告袁某一直下落不明,原告梁某因年迈疾病缠身需长期服药,其日常生活由女儿照料,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困难!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网络查控对袁某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经调查发现袁某名下除了一份人寿保险的保单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即法官赶赴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保单冻结,经过多次与袁某联系,袁某仍拒不偿还梁某的欠款,最终,法官强制执行了袁某名下保单内的1万余元资金。当梁某收到执行款的一刻,终于放下了悬着的心,开心的笑容绽放在她布满皱纹的脸上,并连连对法官表示感谢,这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官提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袁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在其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理应主动提取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履行债务。在其不主动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法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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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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