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上午,卢某(13岁)在某中学班级下课时与同学打闹过程中无意碰到尹某胸部,尹某作为女同学被碰到胸部十分生气,当即辱骂并动手殴打卢某。卢某被打恼火,还手将尹某殴打。经伤害鉴定,尹某为轻微伤。尹某报案后,公安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卢某的监护人严加管教。 尹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7天,由其母亲于某护理,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为治疗骨折,尹某在医院之外购买治疗骨折药品又花费2000余元。为索要赔偿,尹某将卢某及二人所在的学校、学校投保的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责任认定】 本案是一起校园纠纷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年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后果已经具备基本的判断和认识,所以卢某应当认识到殴打他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卢某殴打尹某并致其受伤住院,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尹某先动手殴打卢某,引起卢某反击应否予以评价。同时,在校园内发生此类事件,学校应如何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尹某虽然是本案的受害人,因其先动手殴打卢某,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侵权人卢某的责任。卢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的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内,卢某与同学嬉戏打闹后发展到尹某受伤的整个过程,学校老师未前来制止该事件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故某中学辩称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尹某与卢某及某中学就本次事件,根据各自的过错,法院酌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比例划分为1:8:1。因某中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校方责任保险,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属于该保险责任的范围,故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