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一种力量,它能教会人们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底线。如何依法诚信纳税,远离税收违法“黑名单”? 何为税收违法 “黑名单”?相关税法明文规定:对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当事人,将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列入失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即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税务部门将该信息通报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并共同对之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哪些涉税违法行为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一旦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是不是只有企业才会受到惩罚?当然不是。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相关责任人: 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 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要承担什么后果?概括起来一句话,将受到税务、公安、财政等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包括: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对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位四类,从严审核办理退税;依法限制公共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地,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限制出境,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行为等;撤消荣誉摘掉光环,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