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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主岭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姜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4日,魏某(另案处理)通过黄某以每年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租赁李某、姚某位于本市福馨新城小区某室的房屋。后魏某意图将房屋出售,遂找到曾在儒房地产工作的被告人姜某,帮助其寻找买家。当年11月13日,被告人姜某谎称福馨新城某室为自己所有,对外转让并许诺两个月内过户,被害人刘某信以为真,并向被告人姜某支付人民币4万元购房款,后被告人姜某转给魏某1.8万元。今年6月11日,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姚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书,代为赔偿刘某4万元,刘某对姜某出具谅解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姜某犯罪后真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全案证据及事实,结合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符合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法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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