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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被判刑
温丽娇
日期:2022年03月08日 来源: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5日,被告人郑某同长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门某签订电脑租赁合同,郑某从该公司租赁电脑主机72台用于其游戏工作室经营。2021年1月9日,郑某为还信用卡欠款,以工作室游戏开发新区为由,与门某重新签订电脑租赁合同,在原有租赁电脑72台的基础上新增租赁电脑主机20台,共计租赁92台,并约定每10天支付一次租金。

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被判刑

门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将20台新组装的每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主机从长春送至郑某的游戏工作室。次日,郑某将新租赁的20台以及之前租赁的2台共计22台电脑主机以4.07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价格卖给某电脑科技的老板刘某甲。刘某甲又将买来的电脑以5.13万元的价格卖给长春某科技的刘某乙,刘某乙又将涉案电脑出售给他人。郑某将卖电脑获得的4.07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及生活花销。截止案发,郑某未偿还门某电脑及钱款。2021年9月3日被告人郑某家属与门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赔偿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且被告人郑某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第六十二条(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量刑建议的采纳)的规定,被告人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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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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