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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9日上午,在公主岭市温州城三区三楼,被害人雷旭将自己的黑色帆布收款腰包放在其所经营的三厅3505摊位门口桌子上,后在此经过的被告人杨开花趁雷旭摊位无人之际,秘密窃取雷旭的黑色帆布收款腰包,并将腰包内的4200元现金用于日常花销,将腰包及腰包内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其他证件丢弃。案发后,被告人杨开花将全部赃款返还,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雷旭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开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开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鉴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开花有犯罪前科,酌情应从重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被告人杨开花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杨开花判处非监禁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开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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