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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白色轿车,由蛟河市天合花园驶往蛟河市松江镇,当行驶至松江镇靠山村西岗子屯附近时,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并发生冲突,推搡起来。被告人李某就驾驶车辆到松江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打,民警在接到报案的时候就闻到了浓浓的酒味,怀疑李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 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9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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