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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法院:审结一起传销案,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刘晶茹 魏源
日期:2020年07月07日 来源: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法院判决: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末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与王某1(已死亡)通过向社会人员推广宣传“国盟惠普证券”传销项目,参加者按照缴纳购买证券产品的费用多少确定级别,会员按推荐顺序和加入时间的先后顺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并形成“金字塔”形状的层级关系。蛟河市“国盟惠普证券”项目属于王某2(已判刑)等人领导的传销组织的下线。

蛟河法院:审结一起传销案,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销售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证券产品以获得会员资格,同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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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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