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总计1.0克,被告人范某经沟通联系被告人刘某向付某、邹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蛟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被告人范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及范某违法所得200元,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某及范某的手机各一部均依法没收。 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蛟河法院通过对这起贩卖毒品案进行公开审理,有效震慑和打击了辖区毒品犯罪,体现了蛟河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责,将禁毒战争推向纵深的行动和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