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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代课教师合法权益获法律保护
索丹 袁爽
日期:2026年03月10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湾沟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一起代课教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06年10月,历某经学校教师介绍,应聘至当地某中学担任代课教师,负责小学英语教学工作。任职期间,历某严格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考勤考核及教学工作安排,学校则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此番用工状态从2006年10月持续至2008年11月,在此期间,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校也未为历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今历某临近退休,为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遂将该中学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细致核查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后认为,该中学具备用人单位的法定主体资格,历某通过招聘入职后,从事的英语教学工作属于学校的核心业务组成部分,其在工作中接受学校的管理、考勤并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的用工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尽管历某系代课教师,与在编公办教师的用工形式存在差异,但双方之间已形成实质的用工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历某与该中学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次判决不仅切实维护了代课教师历某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下一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湾沟人民法庭将持续立足基层司法阵地,坚守司法为民初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各类劳动争议纠纷,以公正裁判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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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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