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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种树起纠纷 温情调解续友情
于芳林
日期:2026年01月26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合伙种树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法官在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巧妙化解了朋友间的矛盾嫌隙,让一段濒临破裂的友情重归和睦,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1年,原告杜某、被告杨某及另外四名案外人达成合伙合意,六人共同集资栽种树苗,并于2022年完成树苗嫁接工作。2023年5月,被告杨某负责将这批红松嫁接苗对外出售,累计获得收益34900元。按照出资比例核算,每位合伙人应分得收益5800元,但杨某提出仅向每位合伙人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留作后续经营投入。这一提议未能获得包括杜某在内的部分合伙人认可,双方就分红事宜协商未果后,杨某索性扣留了全部收益,未向任何合伙人进行分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某多次与杨某沟通协商分红及资金占用费事宜,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25年末,杜某无奈之下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应得收益58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庭审中,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脉络后发现,本案涉及六位合伙人的共同权益,而原告杜某仅起诉了杨某一人。若单纯作出判决,既难以兼顾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从根本上化解各方矛盾,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为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全力修复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承办法官一方面多次组织其余四位未起诉的合伙人参与沟通调解,详细释明合伙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清晰梳理各方在合伙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让大家对案件争议焦点有明确认知;另一方面,耐心倾听每位当事人的诉求与顾虑,引导大家换位思考,理性分析案件处理的利弊得失。法官从“减少诉累、节约成本、修复情谊”的角度反复进行调解,逐步消解了各方的对立情绪,为达成和解奠定了基础。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告杨某一次性向原告杜某支付应得合伙收益5800元,杜某自愿放弃关于资金占用费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余合伙人也对该解决方案表示认可。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高效解决了当事人的烦心事题,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以柔性司法的方式化解了朋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用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化解矛盾纠纷,让法律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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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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