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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对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审理过程中,法院聚焦法定继承与遗嘱效力的法律关系界定,在严格遵循司法程序的基础上,既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案件办理传递了司法温度。 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为母子关系。李某生前已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指定由张某单独继承。然而李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及另外两名子女对该遗嘱提出异议,认为遗嘱内容存在瑕疵,主张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分割涉案房产。双方就遗产分配问题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涉案遗嘱的效力,并判令房产归其所有。 庭审期间,双方围绕遗嘱真实性、法定继承适用范围及遗产分配原则展开激烈辩论。被告方质疑案涉公证遗嘱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提出遗嘱订立时可能存在受胁迫情形,且内容表达不够清晰;原告张某则提交了公证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及遗嘱原件,明确该遗嘱的订立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效力瑕疵。 经审理查明,案涉公证遗嘱形式完整、内容明确,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遗嘱订立时存在胁迫、欺诈等影响遗嘱效力的情形,法院依法认定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同时法律明确要求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本案中,不存在需要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此次案件审理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了合法遗嘱的效力,也倡导当事人在处理家庭遗产纠纷时,多从亲情角度出发加强沟通,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最大程度减少亲情损耗,共同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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