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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留凭证 财产不损失
杨军 陈昊
日期:2025年11月25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朋友间涉及金钱往来,一定要做好相关凭证的留存,否则不但财产可能受到损失,友情也同样难以维系。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朋友间的借贷纠纷。

      据原告张某所述,他与被告刘某本是朋友关系,2013年4月,刘某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其借了两万元用于周转,由于二人是好友,且刘某承诺几天后就可以还款,便没有出具借据。可事后经多次催要,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张某无奈只得将刘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虽然刘某一再否认借款事实,称这两万元是二人合伙做生意赔了,但是面对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时,刘某也只是辩称张某并没有在诉讼时效内向其索要这笔钱,对自己曾承认欠款事实的事并没有做出正面回应。

      经过庭审,刘某的欠款事实已经可以认定,但是出于对双方朋友关系的考虑,承办法官还是对刘某进行劝解,希望他可以主动偿还欠款,既可以表明态度,不至于让这段友情彻底决裂,也可以给自己多一些时间为筹集欠款做准备。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刘某最终还是承认了欠款事实,并表示年底之前一定将两万元欠款全部还清,二人就此达成和解。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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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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