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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夏某与被告候某原为朋友关系。2023年4月,双方约定共同投资肠胃超声造影剂项目,并签订《合伙协议》,明确由夏某出资,候某负责提供生产、技术及销售渠道。协议签订后,夏某依约履行出资义务,但项目始终未能盈利。后经协商,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候某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夏某返还投资款39万元。然而约定期满后,候某未能如约还款,夏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细致审阅材料,全面把握案情。考虑到双方不仅是商业伙伴,更有多年友情基础,若径行判决,虽可结案,却可能彻底损害二人关系,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因此,法官决定以情感为纽带,着力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了解到候某因经营暂时困难,资金周转不畅,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经法官多次沟通与释法明理,夏某对候某的处境表示理解,同意放宽还款期限;候某也承诺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履行付款义务。最终,双方消除芥蒂,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融法理于情理,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全了双方的友谊,体现了司法温情。下一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加大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力度,完善多元调解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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