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微信购买特产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的公正审理下尘埃落定。 消费者李某通过微信联系某源山货庄经营者于某某,以滋补和送礼为由,订购了价值4200元的山货保健品等产品。收货后,于某某在微信上指导李某服用保健品的剂量与方式,不料李某服用当晚便出现腹泻、呕吐症状,随后紧急就医。双方就保健品质量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后仍未解决,最终选择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多项关键事实。某源山货庄经营者于某某虽于2023年2月27日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具备基础经营资质但其售卖的核心产品存在问题,不仅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亦未标明生产厂名、产品规格等级与主要成分含量,更未粘贴可溯源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不符合相关产品安全规定。 庭审阶段,法院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展开审理。原告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订单支付凭证、就医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购买事实、产品使用指导过程及身体受损情况;被告于某某虽认可买卖关系,但未能就其售卖的保健品的合规性提供有效证据。结合查明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退还从某源山货庄购买的保健品,某源山货庄则退还李某相应货款,并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案具有鲜明的典型意义。一方面,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微信等社交平台购物纠纷时的审查重点,需着重核查商家经营资质是否齐全、售卖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与合规要求,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敲响警钟,通过社交平台购买特产等商品时,务必主动甄别商家资质,仔细检查产品的生产日期、质量证书、成分说明等关键信息,优先选择有正规资质、信誉良好的商家,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规避消费风险。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