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余饭后,广场上随处可见的儿童小汽车你追我赶,遛弯的大爷大妈也比比皆是,然而看似安全的广场,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引发意外事故。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小孩在广场驾驶玩具碰碰车致人受伤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2025年5月5日,被告刘某某驾驶儿童碰碰车在广场玩耍,原告杨某某饭后也来广场散步,由于刘某某的儿童玩具车车速过快且没有看到正在散步的杨某某,致使杨某某被撞倒在地,而杨某某因年岁较大,被撞倒后无法再起身站立,所以当时由刘某某的父母拨打了120,并陪护杨某某到医院进行救治。原告共计住院12天,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腹部损伤、三根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出院后原告杨某某多次找到刘某某家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均不能达成一致,遂原告杨某某起诉至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的父母始终认为自己的孩子只有9岁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承办法官细心地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母亲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承办法官明确指出,9岁的刘某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作为父母的刘某和丁某既没有在一旁进行看护,也没有对车速和路线进行一定的限制,属于未尽到监护义务,所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轮的协商调解,刘某某的父母最终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协议达成后,刘某某的父母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这起因儿童玩具车致人受伤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