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养牲畜家禽,一定要做好管理工作,避免自家牲畜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放牛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被告王某在山上放牛时,由于管理疏忽,致使几头牛在几天内两次进到了原告朱某的小豆地进行啃食,给朱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在朱某带着其中的两头牛找到王某索要赔偿的时候,王某却矢口否认牛是自己的,不应该自己赔偿,朱某只得在公安部门的建议下暂时保管两头牛,不料几天后王某却趁朱某不在家中,砸开门锁将两头牛牵走。现朱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牛破坏小豆地的损失,以及饲养两头牛期间的花费。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辩解自己的牛没有进到原告的地里进行破坏,但是面对原告的视频证据也无话可说,只是表示原告不应该扣押自己的牛,这个费用不应该自己出,而且要求的赔偿费用也过高。最终,本案法官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原告的损失数额,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豆地的损失及养牛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鉴定费亦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抓到踩踏、啃食自己红小豆地的牛后,问被告是否是其家中饲养的牛,被告否认,报警后由于无法查明系谁家的牛,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先圈养起来,等找到牛的主人后再处理。原告对两头牛的饲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作为被饲养的两头牛的主人系受益人,应承担原告支出的必要费用。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