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是重要的人身权利,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提供劳动者还是接受劳动方,都应充分考虑劳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从而做好充分的防护工作,以防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马某受雇于吕某和刘某二人在山上打松塔时,不慎从树上摔下,导致胸椎和腰椎受伤,马某认为,此次受伤是吕某二人作为雇佣者没有准备好充足的安全措施所致,因此将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吕某与刘某赔偿自己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二十余万元。庭审中两被告辩称,马某有丰富的打松塔经验,且自己二人已经提供了安全帽和安全带,尽到了安全保障责任,这次事故完全是因为马某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疏忽大意所致,因此马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听完双方的陈述,承办法官已经基本了解了案件的情况以及双方的争议,随即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接受劳务一方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受益者,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其应当预见到该劳务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应当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去避免该危险的发生,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或者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树打松塔是个风险极高的工作,虽然提供了安全帽,但对于马某下树可能产生意外滑落的安全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马某下树时受到损害,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而马某作为具有几年打松塔经验的劳务提供者,在下树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致使自己从树上掉下摔伤,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法官的解释,双方虽还是心有不甘,但都认识到了自己做的不足,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也均表示认可,最终本案以吕某、刘某二人承担60%赔偿责任终结。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